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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环境部针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管理规定,下月起执行

添加时间  :  2019-12-06 16: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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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解决了哪些关键问题?如何保障《管理规定》落地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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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来源于生态环境部官方微信,记者提问与官方的回答】

问:《管理规定》主要解决了哪些关键问题?

答:一是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行政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管理规定》强调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使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发电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二是确定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方法和限值。现行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以下简称GB 18485)中关于颗粒物、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氯化氢(HCl)、一氧化碳(CO)等5项常规污染物的标准限值的测定和判断,只适用于手工监测方法,不适用自动监测。因此,必须重新规定自动监测数据的超标判定标准。


三是提出了炉温不符合标准的处罚要求。为切实将GB 18485-2014规定焚烧炉炉膛温度应当不低于850℃的标准要求落实到位,同时便于执法取证,《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焚烧温度的热电偶测量均值不得低于850℃,否则认定为垃圾焚烧工艺不正常运行。


问:如何保障《管理规定》落地可行?

答:在《管理规定》制定过程中,通过多次组织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厂商和行业专家进行专题研讨和座谈,全面掌握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整体运营管理水平,深入研究了不同工艺类型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行操作流程和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保障《管理规定》的科学性、操作性和严肃性。


一方面,实事求是确定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和豁免情形。根据焚烧炉和烟气排放连续监控系统(CEMS)实际运行规律,《管理规定》要求垃圾焚烧发电厂按焚烧系统工况和CEMS异常两大类情况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标记,作为用于判断是否属于豁免情形依据。为提高操作性,《管理规定》对GB 18485规定的豁免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另一方面,多种手段保障自动监测数据完整真实准确。按照“装、树、联”要求,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所有自动监测数据、炉温数据及其标记的内容和时间均会实时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管理规定》,对于无故出现数据缺失的,将按照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处理;对于数据标记弄虚作假,谎报豁免情形的,将认定为逃避监管,从重处罚;对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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